赵建泽会见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客人
美食 2025-04-05 07:18:46 510 0
《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展望未来—彭真副委员长七月十六日谈话发表以后》,《今日中国》(中文版)1982年第10期,第3页。
我们再一次看到,从经验上,而不仅仅是逻辑上,当时美国国父们面对的不是也没有宪法问题,而是且只有宪制问题。但等到17世纪时,民族国家开始在欧洲形成之际,一个必须解决的宪制问题就是布丹和霍布斯一再强调的主权至高无上。
不仅如此,还在其中的第十修正案明确规定,只要宪法未授予联邦但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都将保留给各州或保留给人民行使。古代中国的宪制是为并且在回应这些特殊的制度需求的历史中形成和展开的。还需注意的是,尽管斯巴达的宪制被分类为贵族制,但细心的人会发现,它其实是长老制。[33]不仅如此,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杰伊还各自撰文系统论证建立联邦成为大国共和国对于十三州都有好处,还不仅是对他们这些政治家更关心的政治上的好处,[34]而且有普通公民更关心的经济和商业上的好处。特别是其中所谓的无耻条款(第61条)规定:由25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并否决国王的命令,甚至可以动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
[55]事实上,为便于土地耕作,节省交通成本,中国农耕文明最典型的是小规模聚居的村落。[59] 由此,我们才可以理解为什么亚里士多德会认为古希腊城邦的宪制问题,重要的并非是由一人、少数人或多数人治理的问题,而是统治者考虑的是全城邦的利益还是自身的利益。尽管英国内战时期,1649年处死了查理一世,废除了上院和王权,宣布成为共和国。
而该法的宪制意义就是要从制度上让王权彻底摆脱中世纪以来一直以某种方式凌驾于欧洲各封建君主国之上的罗马教廷和天主教的力量。否则就会不断出现马边悬男头,马后载妇女的现象。组织这个词实在太文雅了,太文明了,也太轻巧了,你无法用它来传递即便是在当今世界各国也不时发生的各种形式的,但常常伴随了某种暴力的政权更替或宪制革命,即便是阿拉伯之春或埃及军方解职穆尔西,更不用说在人类历史上从城邦到帝国到民族国家的发生和维系。[63]本文的主要论证就表明,宪制或法的首要功能是从政治上构成国家而不是组织政府。
细心人甚至可以察觉雅典的宪制安排是一种不得已,由于公民相互间缺乏足够的政治信任,城邦因此只能以绝对平均主义甚至随机的抽签方式和每人执政一天来解决参政问题。紧跟着天主教徒詹姆士二世继位,不但迫害清教徒,甚至要求全体英国人皈依天主教,并且以宣布议会休会来消灭议会的反对声音。
而联邦法院的管辖权更是被严格限定于必须涉及联邦法律。而要理解一国的,尤其是有久远和广泛影响的文明国家(civilization)的宪制,研究者就一定要在进入该国的社会历史,甚至不能仅限于政治和宪制史,而是要努力感知、理解并重构该国历史进程中绕不开的问题,该国的基本制度累积指向的该国的基本问题。许悼云:《西周史》(增补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2、14-15页),而据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71、72页)和郭沫若《中国史稿》(第2册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4页),战国时期,仅楚国人口约为500万,齐、魏两国人口各有大约350-400万(相当于美国1790年的全国人口),全国的总人口则超过了2000万。联邦最高法院连影都还没有,又怎么可能在《美国宪法》制定后17年才出来?对于当时美国的政治精英来说,最重要的宪制问题是联邦主义,必须有了一个联邦之后,才谈得上设计联邦政府,也才可能谈论三权的分离和制衡,想象众议院和参议院的人员组成、总统的产生、法院的管辖权等。
这些村落面对的问题大致相当于古希腊城邦面对的,共同体的构建和内部秩序的维系。岂若匹夫匹妇之为谅也,自经于沟渎,而莫之知也?参见《论语·宪问》。例如英国至今仍不时会冒出苏格兰独立的争议,美国也一直有双重联邦主义的问题,中国自秦汉之后更是百代皆行秦政法。参见Succession to the Crown Bill 2012-13,来源: http://services. parliament. uk/bills/2012-13/successiontothecrown. html http://services. parliament. uk/bills/2012-13/succession-tothecrown. html, art. 1 , sec.(1)and(2),2013年8月25日访问。
该法的核心是对王位继承人的宗教信仰作出限制:英国王位继承人及其配偶不得是天主教徒。[15] 雅典宪制也经历了漫长演变,很难简单概括。
17世纪中期,面对英国内战的惨痛现实,另一位伟大的思想家霍布斯就认为:亚里士多德有关城邦政治、宪制和公民的分析和论述,完全荒谬,自相矛盾和无知。【注释】 [1]Oliver Wendell Holmes, Jr.,Law and the Court,in The Mind and Faith of Justice Holmes: His Speeches, Essays, Letters and Judicial Opinions, The Modem Library, 1943,p. 389. [2]种种可能,参见《万物静默如谜》,湖南文艺出版社2012年版,第127页。
《娶大主教徒不能继王位,英〈王位继承法)遭质疑》,载《新华每日电讯》2007年8月7日,第5版。也因为这个选举人制度,就可能发生,也确实有过,赢了全国大选总票数的总统候选人,却因选举人票不够而落选。[50]裔不谋夏,夷不乱华(《春秋左传》定公十年):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第二,由于过去20多年来美国法学教育和美国司法传统的影响,如今在中国,至少在法学界和法律界,又指英文中的宪法性法律,这在美国写作constitutional law,而英国则写作law of the constitution。[48]例如1964年美国国会为消除种族歧视而采取的《民权法案》,其宪法根据就是美国宪法的州际贸易条款。[44]Regents of Univ. of California v. Bakke, 438 U. S. 265(1978)。
[38]1861-1865年,美国人花费四年时间和无数士兵的鲜血打了南北内战,因此带来了—却并非为了—黑奴的解放,[39]但这不是为了维护什么三权分立或民主,而仅仅为了维护联邦制。不仅今天的学者,我想即便当时雅典的公民也一定都知道这种宪制安排不合理、不理性,不可能有好结果。
由于现代以来的民主制在政治意识形态上的地位,雅典的民主制受到了很多赞扬。如果从今天各国宪法强调个人宗教信仰自由或政教分离,或是从反对基于宗教的歧视的等原则来看,对国王甚至其配偶的宗教信仰施加此类限制,不但显然政治不正确,在直观上也令人不可理解,很容易令人感到英国议会(包括下院和上院)的暴虐。
在这里我只打算简单分析其中两个文件:1215年的《大宪章》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对于英国的宪制意义。1776年北美独立后的十三州,原先都是英国的各自独立的殖民地,联合抗英独立之后就是十三国(state ),与欧洲大陆的国家在格局没有区别。
1215年《大宪章》的制定,起因是众多贵族对国王理查(1159-1199年)和约翰(1199-1216年)长期以来超越王权之常规的所作所为不满和愤怒,因此试图以此来限制王权。一部最早系统阐述美国制宪目的和意义的最重要的文集则直截了当地(不知是被后人还是各位作者本人)冠名为《联邦党人文集》(Alexander Hamilton, James Madison, and John Jay, The Federalist Papers, Pen-guin, 1987),而反对派的文字后来被汇编成7卷本的《反联邦党人全集》(Herbert J. Storing, and Murray, Dry, eds.,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 vols. 1-7,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1)。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82-92页。必须强调,如果从政治国家(state)的构成来看,古希腊城邦其实是万幸的。
同时也恰恰因其源生于本国问题,是内生的,因此也一定是面向创造的,看起来甚或是我行我素的—这其实是伟大或空前的一个特征。顾准:《希腊城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
这种生产方式差异的基本格局迫使古代中国必须处理三个相互关联的重要宪制问题。也不能瞄了一眼《论美国的民主》,就误以为托克维尔在赞美美国的民主宪制,这本书与民主制基本无关,最多也只能算讨论了他眼中的美国基层民主—城镇、教会和民间社团等。
而国会两院的人员构成、国会权力的枚举、总统的选举方式以及联邦法官的产生方式和管辖,无不同联邦这个宪制问题有关。因此可以说,雅典为了维系古希腊最大的城邦这个共同体,试图以此为基础上培养公民的共同体感,只能以牺牲政治治理为代价。
联邦制也并不只是美国建国初期的宪制问题。因此一定要避免通过修剪和包装来伪装成常态。[20]我认为,在自然哲学上几乎没什么比所谓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中所言更荒谬的,也没有什么比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所言与政治治理更相悖的(repugnant),也没什么比其《伦理学》的大部分所言更愚蠢(ignorant)的了。而在这样的政治之下,就一定要求,在公民大会和议事会之外,必须设立可以连选连任的十将军,由他们负责并执掌必须及时处理的有关城邦军事、外交和国库大权,并保持政治治理的连续性。
有些甚至会超越革命、超越政权更替和政府的组织结构,换言之,会超越具体的宪制。为以示区分,在本文中,除非已约定俗成的,称前者为宪章,称后者为宪法。
因此1215年《大宪章》对于英格兰的最核心、最基本的宪制意义,是通过限制王权而向英国人昭示的王权之神圣,它通过贵族这些当时社会的政治精英表达了一个社会共识:即便某个国王恶行种种,也必须投鼠忌器,在限制和规范王权之际,必须维护在任国王王权的唯一性和合法性。也许许多法律学人会认为宪制问题不过是今天常说的宪法问题换了个名。
[51] 这样一梳理我们就会发现,同样是国家,为什么中国是独特的,并且一直是独特的。参见[美]施特劳斯、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第3版)》,李洪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53页。